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1年度,387號
TYDM,111,壢交簡附民,387,2023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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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陳萬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宋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7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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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