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45號
SCDV,112,司司,45,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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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完結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 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 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 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20日 就任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9年 度司司字第4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12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2號、110年度司司 字第123號、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52號 民事裁定准許展期至112年2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與恆 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給付服務費訴訟事件尚未了結 ,致清算事務無法於上開期間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 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1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9年度司司字第12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2號、110年 度司司字第123號、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111年度司司字 第15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 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8月20日完 結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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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