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瑝旗
游宏恭
游銘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秀娥
游麗珠
游麗庭
游福來
游萬益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
法定代理人 游益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8萬6,159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萬6,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