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11號
PCDV,111,重家繼訴,11,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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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何欣芸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源振徐英美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分割遺產部分,原告主 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9,1 64【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3=10,929,164(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聲明第二項請 求被告何源振給付195,000元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110,284元(計算式:108,184元+2,100元=110,284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71,608元,尚須補繳38,676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及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106.56㎡ 1/1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30,698,224元 2 合作金庫-綜存0000000000000 1,009元 3 聯邦銀行-活儲000000000000 28,739元 4 元大銀行-活儲00000000000000 33,437元 5 板橋民族郵局-活儲0000000000000 763,732元 6 永豐銀行-活儲00000000000000 38,636元 7 板信商銀-活儲00000000000000 168,379元 8 土地銀行-綜存000000000000 74,484元 9 板橋農會-活儲00000000000000 46,690元 10 國泰世華銀行-活儲000000000000 11,465元 11 國泰世華銀行-活儲000000000000 100元 12 土地銀行-定存000000000000 649,900元 13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14股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12,496元 14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80股 10,062元 1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2,064股 139,580元 16 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26股 13,392元 17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126股 97,167元 18 華隆股票 2,488股 0元 總價 32,787,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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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