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66號
PCDV,111,訴,3166,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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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6號
原 告 林柏棟
被 告 林秋蓉

林萍慧
林憲宏
林憲聖
邱哲
林綾
李林信
林桂蘭

林銘煌

林峯立
林宣伶
林淑婉
林宜蓁林淑女

淑琴
林裕川
林裕豐

林妙令

林映玲


林心怡
曾繁明

林曾麗雲

劉原宗
劉錦宗

劉碧瑜
曾瑞琪
曾珮琦

林倩芬
陳玉霖
林鄧碧麗
詹秀美
廖秋惠

劉玉美

曾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劉守義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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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