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5020號
PCDM,111,簡,5020,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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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詩萍



(現於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2054號、第33453號、第36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詩萍竊盜,共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20時54分許」補充為「20時54分許至21時12分許」、第 10行「18號」更正為「183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至 6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補充更正為「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7張暨員警職務報告1份」;第8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補充為「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多次 竊盜之前科紀錄而素行不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貧寒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竊取之財物價值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末查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其 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品 價值 備註 1 4D抗菌洗衣膠囊(12顆盒裝) 25盒 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104元 犯罪事實㈠ 2 超濃縮抗菌洗衣膠囊(17顆盒裝)6盒 3 抗菌洗衣膠囊(16顆盒裝)4盒 4 小清新零錢包1個 5 YABY保暖絨耳罩1個 6 波利乳酸飲料1個 7 優群歐洲巧克力1個 8 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12入盒裝) 4盒 共價值1806元 犯罪事實㈡ 9 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室內晾衣款,12入盒裝) 4盒 10 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微香型,12入盒裝) 3盒 11 ARIEL4D抗菌抗蹣洗衣膠囊(12入盒裝) 4盒 12 YC EASON 19吋輕旅旅行箱1個 價值1798元 犯罪事實㈢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054號
111年度偵字第33453號
111年度偵字第36142號
  被   告 吳詩萍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詩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 11年1月26日20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寶雅新 莊龍安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4D抗菌洗衣膠囊(12顆盒裝) 25盒、超濃縮抗菌洗衣膠囊(17顆盒裝)6盒、抗菌洗衣膠囊 (16顆盒裝)4盒、小清新零錢包1個、YABY保暖絨耳罩1個、 波利乳酸飲料1個、優群歐洲巧克力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 下同》5104元),得手後未經結帳而離去,嗣該店店員李怡 慧於翌(27)日盤點商品時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㈡於111年2月28日13時許,在新北市○ ○區○○街0段00號全聯福利中心保安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 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12入盒裝) 4盒、ARIEL4D抗菌洗衣膠 囊(室內晾衣款,12入盒裝) 4盒、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微 香型,12入盒裝) 3盒、ARIEL4D抗菌抗蹣洗衣膠囊(12入盒 裝) 4盒(價值共計1806元),得手後未經結帳而離去,嗣 該店店經理董柏志於同年3月21日盤點商品時發現遭竊,調



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㈢於111年3月10日9 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土城店,徒手竊 取賣場地下1樓入口旁貨架上之YC EASON19吋輕旅旅行箱1個 (價值1798元),得手後藏放在賣場置物櫃內,迨入店內消 費後,將該旅行箱自置物櫃取出而離去。嗣該店安全課經理 王良衛發現上開財物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怡慧董柏志王良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樹林分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㈠,業據被告吳詩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李怡慧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 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附卷可佐;另上揭犯罪 事實一㈡,復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董柏志 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附卷可證;又上揭犯罪事實一㈢,另據被告於偵 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良衛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 ,復有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憑。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檢察官 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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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