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履行期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2年度,1號
CHDV,112,司消債聲,1,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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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全毓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住○○市○○區○○路○段00號(無服 務櫃臺)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月(即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6月止,共6月停止履行,自112年7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罹患菌血症,體能及反應能力明 顯下降,於民國112年1月22日被解聘,至今仍未覓得工作, 顯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爰聲 請鈞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半年等語。
三、經本院將債務人所提延長履行期限聲請狀,轉知債權人於文



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除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表示異議外,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債權人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則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其餘債權人則未遵期表 示意見。  
四、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2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每1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 為2,850元,並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111年度司 消債聲字第7號裁定各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次查,債務人罹 患菌血症,目前無工作等情,有債務人所提勞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 是債務人既受病情影響致無工作收入,而有不可歸責於債務 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依首揭規定,債 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月,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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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