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41號
CHDV,111,消債職聲免,41,202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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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美惠
代 理 人 白佩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134條有明文規定。準此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 第133條、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 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程序方面: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下稱債務人)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聲請清算,本院於110年12月21日以本院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本院111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3號所示附表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且處分情 形即如該附表所示,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 公告在案而分配完結,於111年9月20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3號清算程序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 字第37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相關卷證 可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應依職權裁定是否免除債務 人之債務,本院業於111年11月24日以彰院毓民愛111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41號函詢問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普通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是否免責表示意見,先予敘明。三、經查:
(一)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 1、按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後,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 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意見參照)。故本院依消債條 例第133條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時,應先就債務人自110年12月 21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本件裁定免責前之期間 ,計算其固定收入與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固定收入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後有餘額者,再計算比較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以認定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 免責事由。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 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 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 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 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2、債務人自陳其多年來均在其配偶經營之禮儀社工作,每月薪 資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有正安禮儀社證明書為證, 名下僅有92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及車 牌狀態已註銷之ASU-5365號自用小客車(下合稱系爭車輛) ,而其存款查僅餘18元,核與債務人所述情節大抵相符,應 認債務人陳述其每月收入狀況等詞,堪予採信。 3、111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是14,230元,據以計算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應為每月17,076元(計算式:14230×1.2= 17076),而債務人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該2名未成年子女 之父已於105年5月9日死亡而須由債務人單獨一人扶養,扶 養費合計34,152元(計算式:17076×2=34152)。債務人於 清算程序開始後,每月雖有上開收入20,000元,惟扣除上開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扶養費用34,152元後,已無餘 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於清算程序開始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 件即有未合。是關於該條所定「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 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本院即無庸



再予審究。從而,債務人無消債條例133條前段所定應不予 免責之事由,洵堪認定。
(二)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  1、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 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事由,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 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事證以實其說。 2、債權人等雖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對於債務人是 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則均未提 出任何具體主張或事證證明。而債務人如何負擔生活必要費 用乙節,已據債務人陳述如前;又債務人名下除系爭車輛外 ,無任何登記之財產或投資項目,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債務 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可憑。本院清算前及清算程序中復職權詢問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及債務人 有無以自己及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購基金,雖查有債務人之新 光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資料,然債務人已提出等值現金合計 195,855元而逕分配予債權人等節,此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等各家保險公司、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回函、本院消債中心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在卷為憑(見本 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卷 )。本院復查無證據足認債務人上開陳述有何不實之處,自 難僅憑債權人片面臆測即遽認債務人有隱匿收入、財產,或 有何種應不免責之行為。準此,債權人既均未具體主張或提 出任何事證證明債務人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 不免責事由,且本院依卷內現有資料及依職權調查之結果, 查無債務人有該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情事,無從認定債 務人有該條各款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確定,本院復查無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 條各款所列應不免責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已符合 免責之要件,本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至債權人於 本件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如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 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自得另依消債條例 第13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撤銷免責,附此敘明。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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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