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1號
PTDV,112,司催,21,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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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育盛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
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聲請之「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為
咪咪棉業有限公司」,受款人為「雁禾企業有限公司」,
故請陳明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雁禾企業有限公司」或「咪咪棉業有限
公司」委任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則應:
㈠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雁禾企業有限公司」或「咪咪棉業有限
公司」,並陳報該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㈡如為公司委任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㈢如為公司之送達代收人,則應於補正狀之具狀人處蓋上開法
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文。
㈣另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蓋法人公司章及法
定代理人簽名或印文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
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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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咪咪棉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