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志文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
訴字第41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文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志文已坦承全 部犯行,且本案已辯論終結,定112年4月14日(聲請書誤載 為112年3月30日)判決,本案已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無 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二、經查,本案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雖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故應無勾串 共犯、證人之虞,是原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已消滅,本院 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