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王
文義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訴訟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5-NX-55899-2 1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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