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46號
SLDV,112,補,346,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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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6號
再審原告 施玉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所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度簡上字第187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民事訴訟
法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7,15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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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