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3號
SLDV,112,司聲,33,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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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騰浩
陳謙文
相 對 人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46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3號及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判決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應 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僅於第三審支出律師酬金,經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73號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 師酬金為新臺幣5萬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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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