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82號
SLDV,112,司促,2982,202303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虹京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啟
代 理 人 馮基源律師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溙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926,102元,及自民國111
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虹京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