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8號
CYDV,112,勞訴,8,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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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賴添裕
蔡政叡
吳雨衡
顏昱宜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應於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以陳報狀另提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狀(註:應附具
繕本二份),載明欲聲請選任何人為被告祐新空調工程有限
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說明理由。再由本院將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之聲請狀送分案室另分「聲」字的案號(案由:選任
特別代理人);並由本院另將聲請狀繕本送達祐新空調工程
有限公司原來的董事賴薏華之繼承人彭滙珊、彭滙雯二人。
二、陳報被告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最新現任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及住居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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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