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367號
TPEV,112,北補,367,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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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7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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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