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李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92元,及其中新臺幣42,915元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