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2479號
TYEV,111,桃小,2479,2023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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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47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福山
陳緯蓁
被 告 吳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承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79,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時間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 利息利率 79,996元 自111年6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 自111年7月24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0.197 %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3日止 0.222% 自112年1月24日起至112年4月23日止 0.444%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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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