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逾期罰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567號
TPSV,111,台上,2567,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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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
上 訴 人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根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建上字第
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 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該部 分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 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因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遵期於民國107年11月2日簽約後7日



內將系爭工程主要機具及材料進場,迄同年12月3日始將鋁 門窗材料運抵工地,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自107年11 月11日起算至同年12月2日止共15日(被上訴人已自行扣除 週六、日不計入),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按 逾期日數乘以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5計付之逾期罰款,核屬 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且未逾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之上限,並 無違約金之約定過高而應酌減之情形。兩造於系爭契約未經 解除或終止前均有依約履行之義務,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施工 進度落後而催促其趕工,難認有拋棄逾期罰款請求權之意, 被上訴人依約合法權利行使請求逾期罰款,亦無違反誠信原 則,難認為權利濫用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關部 分,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論斷違 法或違反論理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 查,原審已論述如何認定上訴人違約未於簽約後7日內將系 爭工程主要機具及材料進場之起迄期間之理由,並說明被上 訴人係自行將上開遲延期間扣除週六、日不計入,兩造其餘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 響判決之結果,亦無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漏未斟酌證據之 情形;又上訴人行使契約解除權,不得主張原損害賠償之債 務因解除權行使而消滅。原審就上訴人抗辯已於108年1月5 日解除系爭契約部分所為論述,無論當否,均不影響被上訴 人已發生之逾期違約金請求權。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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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