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2年度,178號
TLEV,112,六小調,178,202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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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麗容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記載當事人(被告) 姓名、住所或居所,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者,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12 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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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