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羅祐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1,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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