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56號
原 告 鄭祖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鄭
祖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