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640號
SJEV,112,重小,640,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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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64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鳳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7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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