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0年度,2號
SCDV,110,智,2,2023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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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朝宇

參 加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參 加 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被 告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平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漏附應補正如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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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