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34號
ULDV,111,全,34,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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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許榮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鉉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玉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鉉公司  )因積欠伊票款債務新台幣7,810,000 元未償,伊已於民國 111 年7 月8 日向鈞院對玉鉉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 在案,詎玉鉉公司脫免其債權人求償,竟於同年6 月間將附 表所示之建物信託予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京城國際建經公司)並經登記完竣,為此伊將依信託 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向法院對相對人提起撤銷訴訟,且渠等 上開信託行為一經撤銷,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經公司自須將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玉鉉公司名下,伊即得對 該建物聲請強制執行以獲清償,惟因相對人已在出售附表所 示之建物,倘不予假處分,則伊之上開請求將有無著之虞, 爰提起本件聲請云云;並聲明:禁止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經公 司就附表所示建物,不得為所有權移轉,辦理設定及其他處 分行為。且提出附表所示建物登記第2 類謄本、本院111 年 度司促字第459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均影本)等在卷 為佐。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第1 項)。因此項假處分乃 為防止債務人就其應為給付之特定物為處分,致債權人於將 來無法滿足請求標的物之給付,而採取之保全措施,故假處 分所欲確保者應為非金錢給付之請求標的物現狀之保持,以 備將來強制執行。且為此項聲請,依同法第533 條、第526  條第1 項、第284 條之規定,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雖對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經公司提出本件假處分聲請, 惟並未具體載明其本人對京城國際建經公司享有何種非金錢 之債權,且須採取假處分措施,以防止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經 公司就所應為給付之特定物為處分,致將來其無法滿足請求



標的物之給付。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已難謂合法。 ㈡其次,聲請人主張:因近聞相對人等將即處分該批建物,故 若不即為假處分,則伊之請求將有無著之虞云云;而依聲請 人上開所述其對相對人玉鉉公司所享有者乃為票據債權,且 已取得執行名義。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鉉公司間之請求 之標的乃係金錢之給付至明,自不得依假處分以保全其強制 執行。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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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