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2號
TPDV,110,補,122,202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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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連淑真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原 告 連佳民

連芳麟

歐連淑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久盟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 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之聲明為: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0 ,000元。㈡被告自民國108年2月起,至坐落新北市○○區○○段○ ○○○○○○地號之新建房屋興建完成並移轉所有權及點交予被告 完成之日止,按月給付30,000元之房租補貼,係請求計算至 被告興建房屋完成並點交予原告之日止之定期給付。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上開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之新建房屋,業經 新北市政府以109年12月10日109店建字第00556號案件核准 發給建築執照,有卷附之建管系統便民服務資訊網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因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所指之新建房屋建築執照 業經核發,宜以3年(即36個月)推定其施工興建期間。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計算, 核定為新台幣1,770,000元(計算式為:690,000+(30,000× 36)=1,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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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久盟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