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2號
TPDV,110,補,122,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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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連淑真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原 告 連佳民

連芳麟

歐連淑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久盟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查報是否已取得建照;㈡查報都市更新計畫是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定。如逾期不為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 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長榮久盟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 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08年2月起,至坐落新北市○○區○○段○○ ○○○○○地號之新建房屋興建完成並移轉所有權及點交予被告 完成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房租補貼 ,係請求計算至被告興建房屋完成並點交予原告之日止之定 期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為明瞭權利之存續期間,請原告查報下列 事項:㈠是否已取得建照;㈡都市更新計畫是否已經主管機關 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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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久盟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