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64號
TPDV,109,補,2764,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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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4號
原 告 王大同
劉奇泰
周益芳
許薰云
林美惠
蔡璧基
唐湘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會籍存在,因原告倘獲勝訴判
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9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260,69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計為4,910,6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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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