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被 告 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孟冀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昶昱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李孟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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