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39號
TPDV,109,補,2639,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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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9號
原 告 洪明樺
曾睿騰
曾尉恆
劉燿銘
曾慈雅
曾怡菁
曹昌仁

張芳茹
蔡慧儀
張秀蘭
柯明華
李淑玲
齊藤雅子
劉惠佳
曹永泉
李華勤
蔡坤煌
劉陳秀珍
吳文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965萬3,239元,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5萬3,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634
元(玖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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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