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82號
TPDV,109,補,2182,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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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萬8,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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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