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48號
TPDV,109,補,2048,202009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8號
原 告 GAUNE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HO SANG(李昊相)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1,414元及法定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
民國109年8月2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45元,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6,359元(計算式:141
,414×29.745=4,206,35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1/1頁


參考資料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