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36號
TPDV,109,補,1736,202008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7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
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