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34號
TPDV,109,補,1234,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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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皇宇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16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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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