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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16號
TPDV,109,補,1116,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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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陳玉坤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州冶春淮揚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櫃
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353萬5,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萬1,152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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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