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13號
TPDV,109,補,813,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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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利



被 告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被 告 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原告
對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柏妮
公司)應就系爭不動產與原告簽訂書面不動產買賣契約」;訴之
聲明第3 項請求「柏妮公司應就系爭不動產終止與被告茂楷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關係,並就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與原告所有」,是原告所為上開3 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
訟目的之最大利益係為與柏妮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成立買賣契約,
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可認其訴訟目的一致,自毋庸分別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
價值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9,54
2 元(即以原告主張柏妮公司與訴外人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記載買賣土地總面積3254.09 平方公尺,買賣總價金3 億元,換
算每平方公尺為92,192元〈計算式:3 億元÷3254.09 =92,19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經乘以系爭不動產面積合計37.2平
方公尺〈計算式:21.7+15.5=37.2〉,計算式:92,192元×37.2=3,
429,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文山區 頭廷 二 593-1 21.7 全 臺北市 文山區 頭廷 二 593-2 15.5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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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