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1號
KSDV,112,除,3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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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幸瑤何文元繼承
○○○○區○○街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11 年7月18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1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 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2 月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771 股票 1 110 002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067 股票 1 61 003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263 股票 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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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