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241號
TNHV,111,上易,241,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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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許玫琪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吳淑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8月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22號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2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帶上訴人之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明知訴外人歐陽文貞為 伊配偶,竟於民國(下同)109年3至4月間,以通訊軟體連 續傳遞如附表所示親密訊息予歐陽文貞,復於同年10月22至 25日間,與歐陽文貞同搭火車前往花蓮、台東旅遊,二人在 火車上擁抱入睡,並於晚間同床共宿,嚴重破壞伊與歐陽文 貞間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19 5條第1、3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經原審為其敗訴 判決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該部分未繫屬本院,不予 贅述)。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則以:配偶並非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且被上訴人與歐陽文貞間婚姻破裂,並非伊與歐陽文貞共同 出遊及同宿行為所造成,被上訴人對伊請求損害賠償,並無 所據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駁回被上訴人本件請求【原審



被上訴人上開部分請求,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70萬元 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則於本院審理期間,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 訴。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70萬元本息部分廢 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原判決關 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附帶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帶被上訴人答 辯聲明:駁回附帶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與歐陽文貞於86年3月29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 。被上訴人現於○○○○○擔任○○○○○歐陽文貞則於同院擔任○○ ○。
歐陽文貞被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以109年度婚字第275號離婚事件判決駁回, 歐陽文貞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於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 4號案件審理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嗣歐陽文貞被上訴人 在原審另案離婚調解成立。
㈢上訴人係○○大學○○系教授,曾於○○○○○兼任○○○○委員會委員, 被上訴人與歐陽文貞亦同為該會委員。上訴人知悉被上訴人 與歐陽文貞為夫妻關係,並稱歐陽文貞老師、稱被上訴人 為師母。
㈣上訴人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0年度審訴字 第51號卷(下稱審訴卷)第37至43頁LINE內容不爭執,並對於 審訴卷第93至99頁LINE內容不爭執,其中上訴人曾於109年3 月22日上午7點24分至7點27分,以LINE傳送「我的寶貝老師 〜每天好好吃,好好睡,精神飽滿和清朗,身體健健康康」 、「我有老師關懷,我現在每天早上在充滿愛的氛圍中醒 來,幸福的,有意義的過每一天」、「我的老師,每天想到 我的關懷,也要充滿幸福與愛喔!」等訊息予歐陽文貞(下 稱系爭訊息)。
歐陽文貞○○○○○000委員會群組,年終留言感謝成員辛勞時 ,上訴人於後留言:「寶貝心想事成」,旋即收回訊息( 見審訴卷第99頁)。
被上訴人前向台南地院聲請保全歐陽文貞現居住之○○○大樓即 系爭停車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經臺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 第239號裁定,准許被上訴人保存系爭停車場109年11月22日 至同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嗣被上訴人另向橋頭地院 聲請保全證據,並經橋頭地院以110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



被上訴人保存系爭停車場110年1月3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見原審卷㈡第81-83頁),其照片女性為 上訴人,男性歐陽文貞
四、兩造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慰撫金7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附帶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 求附帶被上訴人除原審判決金額70萬元外,再給付慰撫金13 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
 ㈠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新臺幣7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95條第1、3項規定: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 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 用之。所謂身分權,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主要 有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均屬於該項規定所稱的權利。又 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 的權利,因此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時,係共同侵害他方配 偶之配偶權。又身分權被侵害時,因身分權亦具有人格關係 上之利益,他方配偶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 張其身分權受侵害,並得依同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 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 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 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 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 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 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 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至肌膚之親, 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故如明知對方 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發生性交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 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依社會一般觀念 ,自得認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故意加損害於對方配偶 之配偶權,應構成侵權行為。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



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 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 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上訴人所提○○○電梯內監視錄影資料及左營高鐵站、臺鐵站 及臺鐵車廂內照片(下合稱系爭證據,見原審卷㈡第59至82頁 )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⑴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 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 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 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 、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 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 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 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 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 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 立之兩造於民事訴訟程序係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 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因 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 事,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 ,且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 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 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 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 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 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 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再衡諸社會 現狀,妨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不法行為多係隱秘為之,且往往 涉及他方當事人隱私權之範疇,被害人之舉證極度不易,若 僅注重隱私權之保障,將使遭受侵害之原告因舉證困難而無 從保障其權益,故對此類事件,應合併審酌侵害隱私權之方 式及所取得證據之性質,再適用比例原則加以衡量,使人權 保障及個人權益保障得以受到均衡之維護。
 ⑵上訴人雖辯稱系爭證據,係非法取得,而無證據能力云云。 惟查:
 ①被上訴人前向原審法院聲請保全歐陽文貞居住之○○○大樓之停 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號裁 定准許被上訴人保存停車場109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21日



監視器錄影畫面;嗣被上訴人另向橋頭地院聲請保全證據, 並經橋頭地院以110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被上訴人保存系 爭停車場自110年1月3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等節,為兩造所不爭(不爭執事項㈥)。
 ②原審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准許被上訴人保存監視器 畫面之拍攝地點為系爭停車場,雖非監視錄影檔案所拍攝之 A棟貨梯監視器畫面,然依證人即當時○○○管委會○○○○戴凱明 到庭具結證稱略以:「…原告(被上訴人,下同)可能有帶這 張裁定去,要先給經理看,經理才會把文件核批完,核准後 我才可以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管委會有同意的那段期 間我才有給原告,之後的資料是經理給原告的」、「(你給 的那一星期的監視器錄影資料是否A棟地下室停車場?)對, 我只給停車場的,錄影機有分別,原告要的資料剛好是電梯 ,錄影畫面有12格,電梯總共有四棟,一棟兩個,共有八個 監視器是電梯的,還有其他附加的監視畫面,我負責的監視 器剛好是那區的。」(見原審卷㈠第274、275頁),可知被上 訴人取得系爭監視錄影畫面之原因,乃因○○○監視錄影系統 螢幕畫面設計為顯示12台監視器角度,導致承辦人員將同台 螢幕監視器檔案一併提供予被上訴人之故,並非被上訴人以 強暴或脅迫、詐欺等不正方式取得。
 ③另被上訴人提出之上訴人與歐陽文貞左營高鐵站、臺鐵站及 臺鐵車廂內照片,拍攝地點或為車站、或為車廂,均為公共 場所,並無不法窺探上訴人及歐陽文貞隱私之虞,自難認有 何侵害上訴人隱私權,此等取證行為自難認有何侵害重大法 益或違反公序良俗之情事,復參以妨害對方婚姻權益之不法 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不易舉證,堪認被上訴人取證行 為尚不違反比例原則,系爭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上訴人上 開所辯,尚非可採。
 ⒊次查:
 ⑴被上訴人與歐陽文貞於86年3月29日結婚,在原審另案離婚調 解成立前有婚姻關係(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㈡)。上訴人知 悉被上訴人與歐陽文貞為夫妻關係,並稱歐陽文貞老師、 稱被上訴人為師母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兩造不爭執事項㈢ )。
 ⑵歐陽文貞於109年年終在000(○○○○○醫學倫理)委員會群組留言 感謝成員辛勞時,上訴人於後留言:「寶貝心想事成」, 旋即收回訊息等節,亦為兩造所不爭(不爭執事項㈤)。又於 109年10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與歐陽文貞搭乘火車至花東旅 遊,兩人於火車上親密互動,並由歐陽文貞租車同遊花東, 並共同投宿於○○○○○○大飯店、○○○行館飯店,有其二人於火



車車廂及車站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㈡第59至82頁),上訴人並 自承照片中著灰色吊帶裙、持拉桿旅行箱,在高鐵站與歐陽 文貞同行之女子為伊本人無訛(見本院卷第88頁),參以歐 陽文貞自承於上開相同時間,亦曾前往花蓮、台東住宿並租 車出遊乙節,有歐陽文貞書狀可考(見原審卷㈠第325至333 頁),再佐以歐陽文貞購買之109年10月22日○○○000班次新 左營至花蓮車票數量為2張;上訴人於花蓮訂房之房間為雙 人房一大床房型,入住人數為2名;且上訴人於花蓮、台東 入住飯店所填寫之同行車輛車號均為歐陽文貞租車之車牌號 碼等情,亦分別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0年10月7日函文 、○○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1年4月12日函文、○○○○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函文、○○○行館111年5月1 6日函文、○○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0日函文(見 原審卷㈠第285至287、309至311、431至437、441、447至451 頁)在卷可考,上訴人與歐陽文貞於109年10月22日至同年 月25日係同搭乘火車至花東,之後租車同遊共宿花東4天3夜 等事實,應可認定。
 ⑶上訴人於109年12月5日起至110年1月4日期間,頻繁出入歐陽 文貞租屋處並留宿其中,兩人互動曖昧,形同同居情侶等語 ,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停車場照片、監視錄影檔案及翻拍之畫 面截圖為證(見審訴卷第33至35頁,原審卷㈡第81至83頁) ,上訴人不爭執照片中之女子為伊,男子為歐陽文貞(見不 爭執事項㈥),歐陽文貞亦自承自109年起,上訴人下班後, 至其○○○住處進行研究之驗證及數據之校正(見原審卷㈠第331 頁),足認被上訴人張:上訴人109年12月5日起至110年1月4 日期間,頻繁出入歐陽文貞租屋處並留宿之情,並非子虛。 ⑷綜合上述⑵及⑶所述各情,上訴人原稱歐陽文貞老師,竟於1 09年歲末,歐陽文貞年終公務留言感謝成員辛勞時,旋即留 言:「寶貝心想事成」等語,上訴人公開暱稱歐陽文貞為 「寶貝」,足見其二人關係親密,已踰越一般師生之情。上 訴人復於109年10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與歐陽文貞同遊花東 數日,候車時深情凝視,在火車上相擁而眠、同住一飯店, 並於109年12月5日起至110年1月4日期間頻繁出入歐陽文貞 租屋處及留宿其中,兩人互動曖昧,已出現摸頭、身體碰觸 等親密舉動(見原審卷㈡第85頁),形同同居情侶,依照社會 通念觀察,顯已逾越一般男女基於朋友關係之正常社交應有 之分際,足認定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已達侵害被上訴人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配偶身份法益情節重大之情形,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⒋又按「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 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 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 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 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552號、第554號、第712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先後闡述明確。 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 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亦經釋字第569號解釋 在案。是婚姻制度、配偶關係及家庭完整功能之秩序,均屬 憲法所保障之範疇。上訴人抗辯:配偶權並非憲法上之權利 云云,尚非可採。
 ⒌再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 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 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以酌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上訴 人為碩士畢業,現為醫院○○○○○,與歐陽文貞育有2名子女, 名下有所得多筆、不動產2筆、汽車2部;上訴人博士畢業, 現為大學教授,未婚,名下有所得多筆、汽車一部等情,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參限閱卷), 並斟酌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與歐陽文貞上開逾矩行為而導致婚 姻破裂,與歐陽文貞於111年9月6日經法院調解成立離婚, 家庭關係已難圓滿,其因婚姻破裂造成精神壓力,因此罹患 輕鬱症、焦慮症之痛苦情形,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 明書及會談摘要可參(見原審卷㈠第209-215頁),復衡以上 訴人與歐陽文貞不當交往期間長達數年之久,及其侵害被上 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態樣,再酌以上訴人為人師表,負 有移風易俗、身教言教之責,竟踰越分際,與人夫親密交往 ,破壞他人家庭,及兩造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90 萬元為適當。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不得對伊請求損害賠償 ,原判決命伊給付被上訴人70萬元慰撫金,顯係違誤云云, 並無可採。
 ㈡附帶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 求附帶被上訴人除原審判決金額70萬元外,再給付慰撫金13 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本院認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90萬元為適 當,已如上述,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理由。從而附帶 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1項規定,請求



附帶被上訴人除原審判決金額70萬元外,再給付慰撫金20萬 元本息,洵屬正當,逾此範圍其餘之請求,為無理由。六、綜上所述,上訴人逾越一般男女基於朋友關係之正常社交應 有分際之情,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至堪認 定。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3 項、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0年2月21日(見審訴卷第63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 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附條件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再給 付20萬元及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就此部 分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 訴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至於逾上 開應准許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原審為其敗訴之 判決,並無違誤,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所為之附帶上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附帶上訴
七、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認均不足 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 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 、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
發話人 發話內容 證據頁數 上訴人 我的寶貝老師〜每天好好吃,好好睡,精神飽滿和清朗,身體健健康康 審訴卷第93頁 上訴人 我有老師關懷,我現在每天早上在充滿愛的氛圍中醒來,幸福的,有意義的過每一天 同上 上訴人 我的老師,每天想到我的關懷,也要充滿幸福與愛喔!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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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