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84號
TPHV,111,上,84,20230206,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被上訴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除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未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1/1頁


參考資料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