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醫上訴字,111年度,5號
TPHM,111,醫上訴,5,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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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毛芷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
字第8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醫偵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毛芷琳係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前於桃園市○○區○○路 0000號7樓君綺醫美診所兼職擔任雷射光療醫師,黃馨葳則 係該診所之護理師,與該診所擔任美容師之華于箬好友華于箬前因腰部受傷身體不適而有抽筋、跛行現象黃馨葳華于箬於民國107年8月25日上午11時41分許,持診所內所 存放藥品名稱為「肌弛適(NIMBEX)」之肌肉鬆弛劑,向該 日唯一當班醫師毛芷琳詢問得否施打上開肌肉鬆弛劑以減緩 華于箬腰部不適症狀,以及該藥劑之劑量、施打方式分別為 何等情,詎毛芷琳本應注意其於前開診所內僅擔任雷射光療 醫師,未曾執刀及使用過該肌肉鬆弛劑,理應詳查其正確使 用方式,而該藥品仿單業已載明「本品為一高選擇性及競爭 性的非去極化神經肌肉阻斷劑,可作為全身麻醉之輔助劑或 加護病房使用,用以鬆弛骨骼肌,幫助氣管插管及與人工呼 吸器的協調」、「適用於外科開刀(包括心臟及其他手術) 及加護病房」、「快速靜脈注射之使用」、「氣管內插管: NIMBEX注射劑的成人建議劑量為0.15mg/kg,在5到10秒內快 速給予。此劑量在注射120秒後可產生理想的插管狀態」等 語,表明該藥劑乃供全身麻醉使用,將致受施打者無法自主 呼吸,需配合氣管內插管;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得知華于箬之體重後,閱讀該藥品 仿單及自行上網查詢,即貿然向黃馨葳華于箬聲稱該肌肉 鬆弛劑得以靜脈注射施打1支5c.c安瓶,且施打時須慢慢推 約2分鐘推完之方式使用,卻未注意並告知其2人此乃外科開 刀手術或加護病房之使用藥劑,需配合氣管內插管使用等重 要訊息;華于箬遂於同日下午3時25分許,央請黃馨葳依毛 芷琳之指示施打,詎於施打過程中,華于箬感到不適甚至無



法呼吸,旋於同日下午3時28分許昏倒,逐漸呈現無意識狀 態,毛芷琳於接獲華于箬昏倒之通知後,明知華于箬已經黃 馨葳按其指示之劑量及方式施打該肌肉鬆弛劑,本應注意華 于箬於施打該藥劑後有因而導致昏迷狀態,且發生無法呼吸 之異狀,理應詳加確認生命徵象、妥速請教具有相關醫療知 識之醫師,或呼叫救護車由專業救護人員協助,以避免延誤 患者就診時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僅測脈搏而未確認呼吸或以監測儀施測,即貿 然擅斷華于箬之昏迷狀態僅係處於施用上開肌肉鬆弛劑後之 放鬆狀態,而指示當日診所在場之人將華于箬移至病床上 躺平,以及為華于箬施打類固醇、葡萄糖等處置方式,使現 場不具醫師資格之人黃馨葳、曾涵靚、王佳妮林婕琳等人 基於信任具有醫師資格之毛芷琳依其指示而從之,直至其等 發覺華于箬臉色及唇色逐漸異常、發黑,遂於同日下午3時4 3分許,由曾涵靚以耳麥呼叫林婕琳撥電話呼叫救護車,救 護人員據報於同日下午3時53分許到場救護,並送往敏盛綜 合醫院急救,經診斷為到院前心跳停止經急救、急性呼吸衰 竭、缺氧性腦病變,延至107年9月3日下午2時52分許不治死 亡。
二、案經華于箬之配偶武軍叡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毛芷琳(下 稱被告)、辯護人就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 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些 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 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致死犯行,辯稱:當天上午被害 人華于箬看起來確實有跛行的情況,但黃馨葳、被害人來詢



問我「肌弛適」的仿單寫什麼,我只有依照網路仿單的記載 ,照念該藥物之劑量及施打方式,她們沒有詢問我該藥物是 否能拿來緩解被害人的不適情況,在我認知裡,此藥物應該 要在設備完善的手術室插管使用,所以我完全無法想像她們 會直接在診所使用此藥物;黃馨葳替被害人施打此藥物後, 請人來叫我,我到現場時,也不清楚她們到底打了什麼,只 能持續觀察她的呼吸跟脈搏,中間我有請診所護理人員拿監 測生命徵象的工具來,後來我們一起把被害人抬到裡面的床 上,黃馨葳才告訴我,她施打的是「肌弛適」,我馬上請護 理人員拿插管工具和氧氣,但她們拿過來的東西不齊全,一 直到救護車來、送上救護車,過程中我都沒有阻止她們叫救 護車云云。辯護意旨則稱:被告對被害人並無問診或診療行 為,且未下醫囑指示黃馨葳施打「肌弛適」緩解被害人之腰 痛,亦未同意或指示黃馨葳為被害人注射該藥劑,另急救過 程中,被告也有詢問、催促救護車,本案乃被害人黃馨葳 自作主張之行為,非被告所能控制,請求撤銷原判決等語。 經查:
 ㈠黃馨葳、被害人分別為君綺醫美診所之護理師及美容師,被 告當時在君綺醫美診所兼職擔任雷射光療醫師,黃馨葳於10 7年8月25日下午下午3時25分許,替被害人以靜脈注射施打 「肌弛適」藥物1支5c.c安瓶,於施打過程中,被害人感到 不適甚至無法呼吸,旋於同日下午3時28分許昏倒,逐漸呈 現無意識狀態,被告於接獲被害人昏倒之通知後到場協助, 嗣診所在場之人將被害人移至病床上躺平,以及為被害人 施打類固醇、葡萄糖等處置,於同日下午3時43分許,由曾 涵靚以耳麥呼叫林婕琳撥電話呼叫救護車,救護人員據報於 同日下午3時53分許到場救護,並送往敏盛綜合醫院急救, 經診斷為到院前心跳停止經急救、急性呼吸衰竭、缺氧性腦 病變,延至107年9月3日下午2時52分許不治死亡等情,被告 並未爭執,並據證人黃馨葳、曾涵靚、王佳妮林婕琳、陳 威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甚詳(見相字卷第7至8、27至30、 37至38、39至40、41至42、54至55頁背面、71至72頁;他字 卷一第31至33、85至86頁),且有君綺醫美診所之監視器光 碟暨翻拍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所 附截圖照片、原審勘驗筆錄、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病 歷暨護理記錄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 體證明書、相驗屍體照片、解剖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 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相字卷第4至6、24至25 、26、35、62至67、79至97、100至14頁背面;他字卷一第4 1至82,卷二第2至163頁;原審卷一第41至42、165至168、2



46至261頁,卷三第64至66頁),故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黃馨葳、被害人於107年8月25日上午11時41分許,向被告諮 詢「肌弛適」藥物可否用於被害人,經被告查看仿單後指示 可以靜脈注射方式注射「肌弛適」藥物之事實: ⒈證人黃馨葳於107年9月3日警詢時證稱:於107年8月25日早上 ,被害人說她大抽筋,走路一跛一跛的,之前閃到腰已經不 舒服大概1、2個月,我與她在診間詢問被告是否能用肌肉鬆 弛劑緩解她的症狀,被告將藥盒及仿單拿出來後說可以用靜 脈注射的方式施打,被告便開始計算劑量,計算後超過1支 安瓶的劑量,她說先施打1支安瓶5CC即可,我問被告要稀釋 嗎?被告說已經有稀釋過了,這是小朋友的劑量,告知我慢 慢推大概2分鐘推完等語(見相字卷第7至8頁);於107年9 月4日偵查中證稱:那天早上被害人已經不舒服1、2個月, 原本閃到腰,後來牽引到整個背,當天她上班遲到了,身體 很不舒服還大抽筋,走路一跛一跛的,後來我跟她討論,然 後就在診間一起問被告,被害人舒服是否可以打肌肉鬆弛 劑,我就拿診所內的肌肉鬆弛劑給被告看,被告打開看了一 下仿單,查了一下網路,跟我說可以靜脈注射,這是小朋友 的劑量,叫我慢慢推2分鐘,我有問被告這是稀釋過的嗎? 被告說有等語(見相字卷第28頁);於109年11月23日原審 審理時證稱:當天被害人舒服,一直抽筋,我們整理藥物 時發現有「肌弛適」,我們就一起去問被告可不可以打「肌 弛適」,被告就說要看一下仿單,之後說可以打,被告還用 手機查一下,說這一支是已經稀釋的劑量,還說這是小朋友 的劑量,6到7CC還是幾,後來就有詢問被害人幾公斤,當時 我有問被告確定不用稀釋嗎?被告說不用,直接這樣子打就 好,且被告說慢慢打2分鐘;我忘記我有沒有問被害人幾公 斤,但我記得被告有問,被害人回答,對話中被告提到7. 8是計算體重算出來的劑量,要施打之前沒有事先再告知被 告,但被告知道要將「肌弛適」打在被害人身上,因為一開 始我們2人一起去跟被告講的時候,有說被害人哪裡不舒服 ,可不可以打這個針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1至78頁)。  ⒉另依原審就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結果(以下對話 ,被告以「毛」代稱、黃馨葳以「黃」代稱、被害人華于箬 以「于」代稱;見原審卷一第165至168頁,卷三第64至66頁 ):
時間 內 容 11:41:27 (由影片開始之初,於監視畫面右下方即可見長黑直髮之被告身穿白上衣站在桌旁,正在使用伊所持有之手機。) 11:41:41 11:41:45 11:41:50 11:41:52 11:42:13 11:42:15 (監視畫面所示空間之門外,身著紅色護理師之黃馨葳出現於畫面,並進入監視畫面所示之診療室,且其手上持有白色盒狀物。) 黃:嘿呀,那個肥肥,肌肉鬆弛劑,啊人咧? 毛:跑進去了。(探頭望向監視畫面左上方) (黃馨葳將伊手中之盒狀物放置於桌上,黃看了看盒身後 即將盒子打開;毛芷琳則是拿著手機站在一旁) 黃:欸,那誰啊,是又弄一點,然後為麼又不把它冰著,   白目喔(台語),是誰?一定是陳又臻(音譯) (黃馨葳將盒狀物開拆,並將內附之紙張取出,並閱讀該 紙張;毛芷琳則看著伊之手機。) 11:42:41 11:42:57 11:43:02 11:43:07 11:43:09 11:43:10 11:43:13 11:43:15 11:43:16 11:43:20 (診療室門外出現一名紫色制服套裝之甲女,手中拿著細長紅色盒狀物及白色紙張進入診療室,甲女進入診療室後,即湊上前至黃馨葳身旁一齊看著黃馨葳手上之紙張,隨後就將其手上之物品拿至監視畫面右下方處放置。) (監視畫面左上方處,門簾後出現華于箬身穿紅色護士制服之人,自美容床起身,朝黃馨葳毛芷琳處走來,過程中,華于箬之步伐跛行,行走速度緩慢。) 于:我要勇敢了,嗯啊。 于:比剛剛好一點欸。 (華于箬右手湊在伊臉龐,左手攙扶著診療室之邊櫃,毛芷琳探頭看向華于箬一眼) 毛:妳是怎樣啊? 黃:這裡太操囉,被這家公司操到這樣。(黃馨葳坐下;華 于箬自診療室之邊櫃檯面上了紙提袋及黑色包包,走向 監視畫面下方處,並消失於畫面) 于:有那麼誇張? 不明:真的啊。 于:職業傷害... 11:43:27 11:43:33 11:43:37 11:43:38 11:43:41 11:43:43 11:43:44 11:43:48 11:43:59 11:44:01 11:44:08 11:44:21 11:44:23 11:44:28 于:我等一下如果在半路抽筋就很好笑了。 毛:叫他們不要一直競爭啊。 (甲女拿著紅色盒狀物離開診療室) 黃:妳幾公斤? 于:55。 黃:蛤? 于:55。 黃:所以妳...(華于箬走向黃馨葳所在之辦公桌處,拿起 對講機) 不明:所以妳是55?(黃看著毛) 毛:先打個6到7好了(毛芷琳有將該盒狀物拿起,並看了 外盒之動作黃馨葳則又再看了看該紙張) 黃:這麼低?(毛芷琳將伊之手機拿起,並使用著手機) 黃:IU...兩分鐘 毛:兩分鐘,或是,兩分鐘會有效果,然後PUSH。 于:嚇死我,...要是我留在這兩分鐘...。 11:44:41 11:44:48 11:44:51 11:44:56 11:45:02 11:45:10 11:45:11 11:45:15 11:45:21 11:45:30 11:45:40 11:45:43 11:45:44 11:45:45 11:45:48 11:45:54 11:46:00 11:46:02 11:46:03 11:46:08 11:46:13 11:46:14 11:46:16 11:46:18 11:46:22 毛:每公斤,零點幾,最高可到每公斤,零點...(華于箬   將MIC別在身上,並來回走動) 黃:所以零點一五,乘以55。 毛:大概是七點八左右,然後 黃:七點八,直接... 黃:幾CC啊?反正PUSH一次就好了,不要太多。對啊,啊   要打藥嗎? 毛:呃,不用。 黃:就直接這樣。 毛:有寫五毫升,有點恐怖欸。(毛芷琳拿著白色盒狀物,   並看著該盒上之記載) 黃:妳意思... (華于箬邊綁著頭髮邊說) 于:我今天早上,我去尿尿的時候站起來,然後突然抽,  我就趴在馬桶的檯面站不起來,我老公還衝進來看我怎   麼了,痛、抽筋, 黃:嗯?然後老公說什麼?(黃馨葳仍看著該盒狀物所取出   之紙張;毛芷琳則是看著該盒狀物) 于:蛤? 黃:老公, 于:他就叫我伸直,啊痛,動不了、伸不直啊。 黃:爛。 于:蛤? 于:啊妳洗完澡還有繼續看嗎? 黃:沒有啊。 黃:是妳自己...自己廢,然後才要先生... 于:肯定是我昨天... 黃:靠腰。 黃:那我也要去,然後聽聽看... 黃:妳要不要先去打針? 于:不要。 黃:廢。 黃:...說得很好聽。 (此檔案勘驗影片結束)  ⒊觀諸前揭勘驗結果,被告與黃馨葳、被害人於107年8月25日 上午11時41分許,在君綺醫美診所診療室內之談話情境,及 被告探頭查看被害人,並詢問其「妳是怎樣啊?」等語,顯



見被告當時知悉被害人確實有跛行、行走緩慢之情況,又經 詢問被害人之體重後(影片中無法辨識係被告或黃馨葳詢問 ),被害人答稱:55公斤後,被告即稱:「先打個6到7好了 」、「兩分鐘,或是,兩分鐘會有效果,然後PUSH」、「每 公斤,零點幾,最高可到每公斤,零點…」、「大概是七點 八左右」等語;足徵本案係因被害人欲施打「肌弛適」以緩 解疼痛,方與黃馨葳提出「肌弛適」詢問被告,被告並被害 人之體重為基準,參照仿單及其手機查詢之資料後,計算施 打「肌弛適」之劑量甚明。又證人黃馨葳上開於警詢、偵查 及審理中一再證稱:當日與被害人一起諮詢被告可否使用「 肌弛適」,被告看過仿單後告稱應施打之劑量等語,核與上 開勘驗內容相符一致,堪信屬實。被告並不否認黃馨葳、被 害人於上開時間、地點,持「肌弛適」之藥盒及仿單,向其 詢問關於「肌弛適」藥物之事實,惟辯稱:僅是照著「肌弛 適」之仿單念云云,顯與前揭勘驗結果所顯現之情況不符, 委不可採。
㈢被害人於107年8月25日下午3時28分許昏倒,被告於接獲被害 人昏倒之通知後,至診間查看被害人時,已知悉黃馨葳為被 害人施打「肌弛適」之事實:
⒈被告對於被害人於107年8月25日下午3時28分許經黃馨葳施打 「肌弛適」後昏倒,被告於接獲被害人昏倒之通知後,測量 其脈搏,當日診所在場之人將被害人移至病床上躺平,並 為被害人施打類固醇、葡萄糖等處置方式,至同日下午3時4 3分許,由曾涵靚以耳麥呼叫林婕琳撥電話呼叫救護車,救 護人員據報於同日下午3時53分許到場救護,並送往敏盛綜 合醫院急救等事實並不爭執,且於原審準備程序自陳:當時 我先確認被害人之呼吸脈搏,有人提議將被害人移到小房間 的病床上,黃馨葳有拿2種藥品問我,分別是抗組織胺和類 固醇,我認為被害人當時的情況並不像過敏,而類固醇在目 前狀況應該無害,所以選擇類固醇,我有叫黃馨葳替被害人 打葡萄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6至87頁),並稱:監視器錄 影畫面之中「BETA」是類固醇一語(見原審卷三第63至64頁 )。又上開客觀事實經過,復有以下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 結果在卷可考(詳後述⒉、⒊),堪信屬實。
⒉另原審就君綺醫美診所中關於黃馨葳替被害人施打「肌弛適 」至被告進入診間過程之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以下 對話,被告以「毛」代稱【勘驗筆錄記載為B女】、黃馨葳 以「黃」代稱【勘驗筆錄記載為A女】、被害人華于箬以「 于」代稱;見原審卷三第62至64頁):
時間 內容 15:27:20 15:28:03 15:28:04 15:28:05 15:28:06 15:28:09 15:28:10 15:28:11 15:28:13 15:28:16 15:28:17 15:28:18    15:28:16 -15:28:25 15:28:29 15:28:30 15:28:34 15:28:35 15:28:36 15:28:39 15:28:45 -15:29:01 15:29:03 15:29:09 -15:29:16 15:29:22 15:29:23 15:29:26 15:29:27 15:29:28 15:29:32 15:29:33 -15:29:34 15:29:37 15:29:42 15:29:44 15:29:47 -15:30:15 黃馨葳華于箬進行針劑施打。 于:怎麼開始覺得有點暈,暈針嗎? 黃:會不會想睡覺? 于:(點頭) 黃:你有沒有(收音不清)? 于:(點頭) 黃:想睡了齁 于:也太快了吧? 黃:很舒服喔。 于:飄喔! 黃:真的假的啦? 于:有點暈暈,沒有啦,就是想睡覺,我眼睛快張不開, 我(收音不清)都會吧!還是? 黃幫于替換針劑。 黃:那現在是怎樣? 于:好想睡覺(跺腳)。 黃:怎麼你想睡覺唷? 于:(點頭)好屌喔,(手摀口狀似想吐) 另外一位下身著紫色的同仁探頭關切 。 黃:會不會不舒服真假的? 黃跑出門又折返回來。 黃:快點叫醫生咩,快點咩,對對對。 黃:小于,還OK嗎?小于、小于、小于,我幫你用,小 于。 被告毛芷琳進來查看。 黃上前拍毛手肘處,並說:快點啦,你不是要打那個? 毛:不要打(收音不清),皮諾(音譯) 黃:快點,快點。 毛:跟他換那個。 黃:BETA(音譯)? (收音不清) 黃:(收音不清)要怎麼樣? 黃:還是BETA(音譯)?你要什麼?BETA(音譯)? 毛:BETA,BETA(音譯)好了。 黃衝出門又折返入內。



⒊又原審勘驗君綺醫美診所中關於被告進入診間後處置被害人 昏倒過程之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以下對話,被告以 「毛」代稱、黃馨葳以「黃」代稱【勘驗筆錄記載為C】、 被害人華于箬以「于」代稱如下;見原審卷一第248至261頁 ,卷三第62至64頁):
時間 內 容 備註欄位 15:32:39 15:32:44 15:32:50 15:32:53 15:32:56 A:最近的好不好?最近的。 A:從這邊啦,啊先從這裡面來(A指示包含毛芷琳在內在場之人= 後稱為B、D、E、H,將被害人華于箬移動至監視畫面拍攝範圍外之位置) 不明:小于耶。 不明:她對這個怎麼會那麼地那個... 不明:可能比較敏感吧。 ①★表示聽不清楚。 ②白色上衣搭配黑色窄短裙,且著黑長襪之女子,下稱為A。 ③被告毛芷琳為長髮、戴眼鏡,身穿白色醫師袍且內著黑上衣搭配白色寬長裙之人,下稱毛。 15:33:35 15:33:39 15:33:40 15:33:53 15:33:58 15:34:01 15:34:02 15:34:21 15:34:36 15:34:43 15:34:47 15:34:49 15:35:07 15:35:12 15:35:13 15:35:41 15:36:04 15:36:16 15:36:23 15:36:52 15:37:49 (B與黃分別出現於畫面中) B:然後A4,妳好了 黃:好,妳等一下。(且黃順手將點滴架推往被害人所 在位置) (由畫面可見A出現於畫面內,自置物推車上拿了物品後 隨即轉身) 黃:我們喔,有呀  不明:手部鬆掉 不明:不能呼吸 ★ 黃:我剛打的時候,我剛打 ★ (E自畫面右下方出現,並往畫面左上方移動,復消失於畫面) ★ 不明:妳懂我意思嗎? 不明:可是★ (E出現於畫面,抽了張衛生紙後又離開畫面) ★ 不明:妳等一下★ 不明:暫停、暫停(語氣急促)★ 不明:沒有啦,跟妳講★ ★ 不明:暫停、暫停★ ★ (A、F接連由監視畫面右下方處出現,並往畫面左上方移動,復消失於畫面;B則係從畫面左上方出現於畫面並往被害人所在位置處移動) B:中間那裡把她拔掉,你等一下去... ★ (D自畫面右下方處出現,並走往畫面左上方,復消失於畫面) ★ (B自畫面右下方處出現,並走往畫面左上方,復消失於畫面) (D自畫面左上方處出現,並走往畫面右下方,復消失於畫面) ④B為身穿紫色套裝,腳踩深黑色平底鞋,以藍色髮圈綁著馬尾造型,且配戴口罩之人。 ⑤C為頭髮及肩、身穿紅色制服、黑鞋,且手戴藍色手套之人,即黃馨葳。 ⑥D為身穿紫色套裝制服,以淺白色髮圈綁馬尾造型+黑色褲襪+黑色平底鞋,且手上有佩戴手錶之人,即曾涵靚。 ⑦E為短髮造型,身穿紫色套裝制服,外搭一件黑色針織外套,腳踩黑色平底鞋之人。 ⑧F為身穿紅色針織外套、黑色絲襪,且穿著黑色平底鞋之人。 15:38:43 15:39:45 15:40:07 15:41:09 15:41:23 (黃與D出現於監視畫面右下方,並往左上方移動,復消失於畫面,有說話及笑聲) (B拿著一瓶藍綠色水壺出現自監視畫面左上方出現,並往右下方移動,復消失於畫面) (黃手拿著一瓶白色包裝紙之透明瓶身液體瓶,並與D一齊自監視畫面左上方出現,並往右下方移動,復消失於畫面) (F手持白色紙張,自畫面左上方往右下方移動,復消失於畫面) (F拿著白色紙張,再從畫面右下方處往左上方移動) 15:41:30 15:41:35 15:42:03 15:42:13 (黃、B、D、毛接連自監視畫面右下方處出現於畫面中,並往畫面左上方移動) 毛:血壓計沒有,怎麼沒有量血壓?(手上拿著手機, 並曾低頭看手機後,復將手機放入口袋中,並消失 於畫面;隨後亦又再次出現於畫面) (毛一邊行走,後段以手插著口袋方式行進,並走進畫面右下方即華于箬所處位置處) (黃亦出現於畫面左上方處,並於置放盤子後,手仍持白色物品,並走進監視畫面右下方處,復消失於畫面) 15:42:21 15:42:39 15:42:42 15:42:45 15:42:46 15:42:48 15:42:50 15:42:53 15:42:57 15:43:02 15:43:04 15:43:06 15:43:10 毛:血壓計有了,我就幫妳...★ 不明:欸,119。(黃自畫面右下方出現經過畫面) 黃:那要不要... 毛:要不要幫她叫救護車啊? 黃:蛤?(黃由畫面左上方處出現,並走向畫面右下 方) 不明:是不是? 毛:要不要叫救護車?有聽到嗎? 毛:妳有沒有聽到啊?(黃再次出現於畫面內,並將原 先放置於走道旁之置物推 車、椅子推開) (毛出現於畫面內,並且於畫面左上方移動) 毛:這沒有,怎麼都沒有血壓計,沒有★ 黃:有啊,這不是? (毛回身往監視畫面右下方移動,並消失於畫面) 15:43:27 15:43:35 15:43:46 15:43:47 15:43:48 15:43:49 15:43:55 15:43:59 15:44:03 15:44:15 15:44:24 15:44:25 (D與G出現於監視畫面左上方,並由D之指示,G即脫掉鞋子並上了監視畫面上方所示之美容床)  (D即由監視畫面左上方走向畫面右下方,並消失於畫面) (C出現於畫面左上方,並且與此時自被害人處走出之D對話)★ 毛:先叫救護車。            D:快點快點,快快點叫救護車。 (D、黃二人即向監視畫面左上方奔跑而去) (黃再次奔跑進入畫面內,B與D隨後亦跟著奔向監視畫面右下方處即被害人所在之處,並消失於畫面) 不明:為什麼★ (D自監視畫面右下方處出現,並往畫面左上方移動,復消失於畫面) (H自監視畫面左上方出現,並往畫面右下方處移動,復消失於畫面) (黃自畫面右下方出現於畫面中,並往畫面左上方而去;I則係由畫面左上方處出現,並往畫面右下方即被害人所在之處移動) 黃:快快快快。 ⑨身穿白色上衣,且將上衣紮進伊黑色短褲,並背著斜背包、著紅色拖鞋之人,以下稱為G。 ⑩戴黑框眼鏡、短髮且身穿紫色套裝制服,下身係黑色褲襪搭配黑色平底鞋之人,且此人將口罩戴於下巴處下稱H。 ⑪頭髮及肩、身穿紫色套裝制服且穿亮銀色平底鞋之女子,下稱I。 15:45:03 15:45:04 15:45:05 15:45:08 15:45:12 15:45:13 15:45:18 15:45:23 毛:插管。(毛芷琳與H一同出現於畫面內) H:插管。 不明:不懂,這邊只有, H:哪邊才有插管的工工工具啊? (黃拖著氧氣瓶出現,並走往華于箬所在方向,毛芷琳與H亦跟在後方,並消失於畫面右下方) 不明:欸,為什麼叫這麼久? ★ (H自被害人所在位置處奔跑進入畫面,復消失於畫面左上方) 毛:★那妳幫我拿,你幫我拿★ 15:45:39 15:45:40 15:45:50 15:45:58 (黃快步出現於畫面中,並消失於畫面左上方) 黃:插管。 (E、J與F接續自監視畫左上方處出現,並走往監視畫面右下方處) 不明:我好希望★ ⑫身穿紫色制服套裝,頭綁馬尾造型,下身係黑色褲襪配平底鞋,且腰際處有一小背袋之人,下稱為J。 15:46:13 15:46:29 15:46:31 15:46:33 (F自監視畫面右下方快步奔出畫面所示之診療間,並消失於畫面左上方) (B出現於畫面內,黃拖著氧氣瓶亦出現於畫面中)黃:欸,不好意思等我一下(B與拖著氧氣瓶之黃二人 一齊走置監視畫面右下方) G:好好好。(黃即轉身奔跑離開,並消失於畫面左上 方,而B則係消失於畫面右下方) 15:46:51 15:47:09 15:47:23 15:47:39 15:47:55 15:48:01 15:48:11 15:48:14 15:48:16 (B、J接連自監視畫面右下方出現,並往畫面左上方移動;E則自監視畫面右下方出現,並往畫面左上方行進,復轉向畫面上方並消失於畫面;F亦短暫出現於畫面左上方) (毛自監視畫面右下方處走出,並出現於畫面內,伊推了一張椅子進入畫面右下方,復消失於畫面;E再次出現於畫面上方,並拉起布簾,復消失於畫面) (H出現於畫面左上方,並往畫面右下方處移動,復消失於畫面;E亦出現於畫面上方) (毛再次出現於畫面右下方往左上移動,復於畫面左上方可見毛將醫師袍脫下之動作,復消失於畫面左上方)(H快步奔跑出現於畫面右下方,復消失畫面左上方) (B手拿手機及白色盒狀物出現於畫面左上方,並前往被害人所在之畫面右下方位置,消失於監視畫面右下方後數秒,又再次出現於畫面;此時毛亦出現於畫面左上方並往畫面右下方移動;H、A亦出現於畫面左上方) B:他說妳有其他藥物要用嗎?(A則一路走向監視畫面右下方,並消失於畫面) 毛:「看一下什麼藥」(或「現在有什麼藥」)。 B:他說妳現在有什麼藥?(毛自B手上取得手機,並走至監視畫面右下方即被害人所在位置方向,並消失於畫面右下方;B、H則走往畫面左上方並消失於畫面) 15:48:14毛所述因聲音不甚清晰,聽起來有左列兩種解讀。 15:49:59 15:50:03 15:50:09 15:50:16 15:50:20 15:50:21 15:50:32 15:50:36 15:50:39 15:50:42 15:51:00 15:51:06 15:51:13 15:51:17 15:51:21 15:51:22 15:51:24 15:51:27 15:51:33 15:51:38 15:51:43 15:51:46 15:51:48 15:51:50 (A自監視畫面右下方即被害人所在之處走出、黃手提一箱透明盒裝不知名之物出現於畫面並走進華于箬所在之處) 黃:★等一下,因為我...怎麼辦,找不到,這給妳,我先打★ (A及H即走向監視畫面右下方即被害人所在位置) 黃:我看一下在哪,為什麼救護車那麼慢還沒來? A:欸,氧氣怎麼開?氧氣,氧氣,先開氧氣。 (黃邊自畫面上方處走向監視畫面右下方處,並消失於畫面) 黃:妳幫我打電話給曾姊(音譯)。 A:好。 ★ (A撥打電話,並將手機拿在耳朵旁,且來回踱步) 不明:★妳等我、妳等我 不明:接這個,然後 不明:妳這插管★妳知道嗎★ (黃出現於畫面中,A仍維持拿著手機講電話之動作黃走至畫面上方處,拿了一盒物品後即走回華于箬所在之處即畫面右下方處) 黃:針筒,哪裡? A:妳等一下,(有將手機自耳邊移至手上,並按下擴音之動作)妳說在開刀房上面。 通話對象曾姐:妳是說那個ORAL AIRWAY是不是? 黃:不是(是什麼),插管的。 A:插管的、插管的。 通話對象曾姊:妳是說,那個...喔,喉頭鏡嗎? A:ON ENDO、ON ENDO、ON ENDO。 通話對象曾姊:ON,ON ENDO的,在麻機上面啊,ON ENDO在麻機上面啊,ON跟喉頭鏡啊。 黃:對對對對,在哪裡?喉頭鏡在哪?放哪?放哪?在哪裡? 通話對象曾姊:麻機上有一個盒子啊。 黃:要先拿啊。 不明:來了來了。 不明:那個那個★ 15:52:07 15:52:08 15:52:17 15:52:24 15:52:35 15:52:36 15:52:40 15:52:41 15:52:47 15:52:51 15:52:53 不明:救護來了,救護車來了。 (B自畫面右下方快步出現,並走向畫面左上方,復消失於畫面) (H將椅子、置物推車、美容床等移開,清出較寬之通道) (D、B亦出現於畫面。D走向畫面右下方並消失於畫面;B與H將空間清出來後,即走向監視畫面右下方) (黃與H於畫面右下方,並一齊走向畫面左上方) 黃:她的身分證資料那些? B:在皮包,在她皮包裡面,等一下★ (D與B亦往監視畫面左上方移動) (毛步入監視畫面內,並走向黃,至其身旁與之對話) D:妳說打了肌肉鬆弛劑了沒? 黃:蛤?有啊,有有。 (毛芷琳與黃如監視畫面所示二人比鄰對話★) 15:53:14 15:53:33 15:53:39 15:54:00 (F帶領著救護人員進入房間內,毛、H、黃等人均隨著救護人員走至華于箬所在位置之處。) (H出現於畫面右下方,並將美容床移開;黃與F亦出現於畫面,斯時有另一名救護人員推著擔架出現於畫面,並由黃帶領至監視畫面右下方即華于箬所在之位置。) (B自監視畫面左上方出現;F則由原先所處之位置走往監視畫面左上方,並消失於畫面;H及B均站立於監視畫面拍攝範圍內,二人張望著監視畫面右下方) (D拎著紙提袋與背著豬肝色之包包出現於畫面,並向監視畫面右下方處探頭) ⒋證人黃馨葳於107年9月3日警詢時證稱:107年8月25日15時11 分許,被害人將藥劑及施打用具放在托盤,自己進診間,於 同日15時28分許請我幫她施打,隨後她跟我說眼睛好像要閉 起來了,我想說是不是濃度太高,就抽生理食鹽水將藥劑稀 釋,她之後往後倒,我覺得不太對勁,剛好同事進來扶住她 ,我衝出去遇到同事請他叫醫師(即被告),被告進來後我 詢問她說「妳不是說可以打肌肉鬆弛劑,用靜脈注射嗎」, 被告說被害人只是太放鬆了,我就跟被告說我有用生理食鹽 水稀釋藥劑,並跟被告說我這裡有類固醇還是妳要其他的我 給妳,被告說給她類固醇,我有問被告需不需要叫救護車, 她說不用,被害人只是太放鬆睡著了,不知道是誰提議將被 害人放到病床上,後來被告同意再用生理食鹽水將藥劑再沖 淡,等代謝掉就會醒過來,之後有同事說不行要叫救護車, 因為被害人的臉色變色了,隨後救護人員到場CPR及施打一 劑強心劑後送往敏盛醫院急救等語(見相字卷第8頁);於1 07年9月4日偵查中證稱:被害人拿著注射的針具到診間,說 有時間請我幫他打,因為被害人的工作範圍不是負責施打針 劑也不是護士,無法自己施打,之後我們邊聊天我就幫他打 ,中途的時候,我有問被害人有無不舒服,他說酸酸涼涼刺 刺,我還問他怎麼這麼快,到後來被害人說他的眼睛快閉起 來了,當下我想說會不會是藥劑太濃,我就抽了3CC的生理 食鹽水幫他沖淡,我同事經過發現她要往後倒,就把他扶著 ,我就衝出去遇到另一個同事,請他叫醫生(即被告),我 問被告說不是可以打肌肉鬆弛劑嗎?直接靜脈注射嗎?被告 過來看了一下死者,摸一下頸動脈,說被害人只是太放鬆了 ,我跟被告說剛有打3CC的生理食鹽水,我跟被告說這邊有 類固醇,看你要什麼我拿給你,類固醇也可以治療過敏,當 時會問是因為我手邊有這些東西,被告說好,就跟我說要打 類固醇,在幫被害人打類固醇時,我有問被告要不要叫救護 車,被告說被害人只是睡著了,我問被告說要不要大量的生 理食鹽水稀釋?被告說好,我衝出去診間處理,後來有人建 議讓被害人平躺在小房間的病床上,所以後來就把被害人移 到床上,後來我給被害人注射食鹽水並向被告詢問是否開全 速,被告問說是否有葡萄糖,我就衝出去準備,打了葡萄糖



,我有一直詢問被告是否正常,被告說等被害人代謝完畢就 會醒來,當時還有同事曾涵靚也有聽到,後來就換上葡萄糖 ,曾涵靚就說被害人臉色不好看,我就問被告說要不要推氧 ,我就去推氧氣桶,推氧前我有問被告是否要叫救護車,推 完之後,我去拿急救藥箱有藥瓶,問被告有沒有要什麼,我 拿給他,被告就確認頸動脈,被告問我有無血壓計、聽診器 ,我跟他說有血壓計,就找到血壓計、聽診器沒找到,被告 問說有無插管的東西,因為被告是公司請來駐診,沒有每天 在診所,所以才問我有沒有東西,找到一半曾涵靚說不行, 一定要送醫,後來就送醫了等語(見相卷第29-30頁);於1 09年11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替被害人施打「肌弛適」 ,被害人昏倒,通知被告過來處理時,我那時候很緊張,然 後就直接喊了兩句「妳不是說可以打這個嗎,妳不是說可以 打這個肌肉鬆弛劑」,之後被告沒有再跟我確認施打何藥劑 ,被告應該知道是打了「肌弛適」;因為施打「肌弛適」後 被害人突然很不舒服,我想說是不是濃度太高,就用生理食 鹽水稀釋,我有告知被告我有用生理食鹽水稀釋,然後看她 還需要什麼藥物;被告過來時有看一下被害人,然後有摸被 害人頸動脈,然後被告說沒關係,什麼睡著了之類的,所以 我們就是先把被害人搬進去最裡面那個小房間先讓她躺著; 我當時一直忙來忙去,被告要什麼東西我就趕快追加,因為 當天就只有我一個護士,我就邊跑來跑去,最後是有一個同 事在裡面照顧被害人,我當時好像正在幫被告在找需要的東 西,結果同事就用耳麥跟我說不行了,趕快叫救護車;在搶 救被害人過程中,被告說先不用叫救護車,被告就CHECK頸 動脈之後,她有先說被害人只是睡著了什麼,等她藥物代謝 之後就會醒了,後面是同事發現被害人臉黑掉,我正在找東 西,當時很混亂,然後才說要趕快叫救護車了(見原審卷二 第51至78頁)。
 ⒌證人曾涵靚於107年9月6日警詢時證稱:我是診所的美容師, 我於107年8月25日15時30分許,在○○區○○路0000號0樓君綺 醫美診所,當時因為店内沒有客人,我剛好走進診間(雷射 室),我看到被害人在被黃馨葳打針的狀態,接著我就聽到 被害人說:「我沒辦法呼吸」,她就往後倒,我就順勢扶住 她的頭部,黃馨葳就衝出去要叫醫師,剛好林婕琳在走廊上 ,黃馨葳就直接請她去叫醫師,之後被告進來,然後我聽到 黃馨葳問被告:「為甚麼打了會變這樣,要叫救護車嗎」, 被告回答:「她只是睡著了」,然後黃馨葳就開始問被告要 不要幫被害人做一些處置(中間有用許多專業術語我不太明 白),但大概知道是要幫被害人施打一些東西,因為被告說



他已經睡著了,我們想說躺著比較好休息也比較好打針,所 以隨後將被害人移置到旁邊的病床上,之後我發現被害人的 臉色變得紫黑色,覺得不對勁,在這之前我已經有多次提到 她的臉色不太對,但被告只有摸她的脈搏,黃馨葳則在過程 中不斷詢問被告要不要給氧,需不需要甚麼等等,然後我就 很大聲在耳麥内喊:「不行,要叫救護車」,然後林婕琳就 趕快用診所的電話叫救護車了;從過程中的對話,很明顯就 是被告叫黃馨葳打的等語(見相字卷第37至38頁);於107 年9月13日偵訊時證稱:我進去的情況,看到被害人正在打 針,我有聽到被害人說我無法呼吸,我剛好走到被害人後方 ,被害人往後倒在我的手臂上,當時施打的護士黃馨葳就要 趕快出去找醫師,而同事林婕琳剛好經過聽到黃馨葳要找醫 師,就代替黃馨葳跑去找被告,被告過來的時候,黃馨葳向 被告表示要不要叫救護車,為何打針就變這樣,並問被告這 樣是正常的嗎,被告有摸被害人頸部的脈搏說不用叫救護車 ,她只是睡著,黃馨葳有一直詢問被告要不要做一些措施, 但是因為是醫護的專業用語,我聽不懂,被告說他在睡覺先 不要叫救護車,後來黃馨葳有問被告要不要打食鹽水要沖淡 代謝,當時黃馨葳很緊張,被告才說打食鹽水,後來為了方 便施打,我們才把被害人抬到床上平躺,那時候我看到被害 人狀況是眼睛翻白眼、嘴巴張開、眼睛吊的,我看到被害人 的表情跟臉色都怪怪的,我也有反應,被告一直摸被害人的 頸動脈,我們也有跟著摸她手部的脈搏,當時脈搏很微弱, 黃馨葳有問被告說要不要給氧,被告才說好,然後黃馨葳去 推氧,但剛好那桶沒有氧氣,只好再去推另外一桶,然後黃 馨葳在找東西找不到,打電話問另外一個休假的護士東西放 在哪裡,我現在的記憶有稍微比較沒記的這麼清楚,應該在 警詢時講得比較清楚,最後我看到被害人的臉色是紫黑色, 我就說這個不行一定要叫救護車,當時被告在場感覺沒有很 積極,當時在現場都是依照被告的指示,我們都很信任被告 ,不然一般情形有人昏倒,就會叫救護車,我就在耳麥裡叫 林婕琳趕快叫救護車;當時我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如何,在 我進電梯要陪同被害人急診室時,被告對我小聲說不管任 何人問都不能說是她叫黃馨葳施打針劑;因為被告之前有交 代,所以在急診室醫師、警員前幾次詢問時,我不知道嚴重 性,回答說是護士打的,到警察告訴我很嚴重,我才據實以 告;在被害人暈倒的過程,我們在現場處理時,聽到黃馨葳 和被告的對話就聽得出來,黃馨葳是依照被告的指示施打的 ,因為黃馨葳有問被告為何打了會這樣等語(見相字卷第54 至55頁背面)。 




 ⒍證人王佳妮於107年9月6日警詢時證稱:我是診所的客服人員 ,我於107年08月25日15時30分許,在○○區○○路0000號0樓君 綺醫美診所,當時我聽到同事們好幾個人在呼喊著:叫醫生 ,隨後我就跟著走出去辦公室看,進去到診間後看到被告站 在被害人前面,曾涵靚扶著被害人還有護士黃馨葳跟其他人 在場,我一進去就先問:你們在打什麼、發生什麼事,護士 黃馨葳就跟我說:就幫小于打了肌肉鬆弛劑就變這樣了,我 接著問她有沒有經過醫師同意,她說:有經過醫師同意,後 來我有印象護士黃馨葳有問說要不要叫救護車,被告就說: 先觀察看看,後來被告說要幫她吊一支生理食鹽水稀釋,所 以將被害人移到旁邊的病床上,後來有聽到被告跟護士都說 要趕快叫救護車,然後就用耳麥請櫃檯人員叫救護車了等語 (見相字卷第39至40頁);於107年9月13日偵訊時證稱:當 天我在我的辦公室,我先是聽到同仁很慌張叫毛醫師,當時 被告在休息室用餐,當下我沒有進去了解狀況,後來我進去 之後,裡面已經滿多人了,我有印象裡面有曾涵覲、林婕琳黃馨葳、被告,具體多少人我記不太清楚,當時我看到被 害人已經倒在曾涵覲身上,我就詢問護士跟醫師怎麼了,施 打了甚麼藥物變成這樣,護士黃馨葳回答我肌肉鬆弛劑,當 下我們就問當班的被告怎麼處裡,被告說先打生理食鹽水, 後來我們就把被害人抬到旁邊小房間,被告有摸被害人的脈 搏,但我們在場的人都只有測脈搏,包含被告都沒有人去測 被害人的呼吸,抬到小房間之前,黃馨葳就有說要不要叫救 護車,被告說先不用,先觀察看看,後來我就離開了,我就 去處理我的業務,之後我再回去關心時,看到曾涵靚在場, 被害人眼睛翻白眼、臉色有點發黑,耳麥我有聽到有人說要 叫救護車,但是是誰叫的我不確定,經過情形大概如此;我 當時除了問護士黃馨葳是施打甚麼,也有問她有無經過醫師 同意,黃馨葳回答有經過被告同意等語(見相字卷第54至55 頁背面);於111年7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下午我聽 到很多同事在叫「叫醫師、叫醫師」,我就跟著走出去辦公 室看,進到診間,我看到被告、黃馨葳華于箬、曾涵靚等 人,當下我問黃馨葳說妳幫被害人打什麼,黃馨葳跟我說她 打了肌肉鬆弛劑,有經過被告同意、有問過被告,當時被告 在旁邊聽到也沒有反駁;當時被告說先觀察,先讓被害人注 射生理食鹽水,所以我們才會等到3時43分許才叫救護車, 但是我進去那間小房間的時候,其實我覺得被害人狀況不對 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3至152頁)。 
⒎證人林婕琳於107年9月6日警詢時證稱:我是診所的客服人員 ,當時我在走廊上聽到黃馨葳大叫:「叫醫師、叫醫師」,



於是我趕緊到員工休息室叫被告,她當時在員工休息室吃飯 ,隨後我跟著被告一起進入診間,當時我看到被害人頭往後 ,眼睛半睁開往上的感覺,嘴巴開開的已經暈倒了,接著我 看到被告幫被害人摸頸動脈,然後黃馨葳在旁問被告說:「 怎麼會這樣」,並詢問被告一些專業術語的東西,但可以感 覺得出來黃馨葳一直很積極地想要問被告怎樣做可以幫助, 在過程中黃馨葳所做的事情都會先問過被告,當時被害人已 經被扶到病床上的時候,被告在幫她檢查瞳孔時,我們有同 仁問說:「眼睛怎麼這個顏色」,被告說:「那是瞳孔放大 鏡」,之後我聽到同事曾涵靚在耳麥說:「趕快叫救護車」 ,於是我在15時45分左右,用診所的電話叫救護車,隨後救 護人員到場急救後,就將被害人送醫了等語(見相字卷第41 至42頁);於111年7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107年8月25日 下午3時許,我在休息室休息,那時聽到有人叫趕快過來、 趕快過來,我才趕快過去雷射室,幫忙看發生什麼事情,我 看到被害人癱軟,現場有被告、曾涵靚、王佳妮黃馨葳, 被告有指示黃馨葳幫她配置藥品,但該藥品我不懂,印象中 沒有人說不要叫救護車,只是當時被告趕快先幫她做處置, 打了針可能發現沒有好轉,就趕快叫救護車;當時我們都聽 被告指令,黃馨葳所做的事情都會先問過被告;過程中,被 告先看被害人的眼睛,摸她的脈搏,做一些適當的處置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152至163頁)。 
 ⒏勾稽前揭各該證人之證述情節,核與上述現場監視器錄影之 勘驗結果,大致相符。被告固辯稱:當時我不知道黃馨葳替 被害人施打「肌弛適」,後來在小房間,黃馨葳跟我說她是 施打肌肉鬆弛劑後,我有馬上請她們拿插管的工具和氧氣瓶 來,但她們只拿了氧氣瓶,沒有拿插管工具或面罩,所以氧 氣無法作用云云(見原審卷一第87頁)。惟依前揭勘驗內容 ,黃馨葳為被害人施打「肌弛適」後,發現被害人之情況有 異,遂立即呼叫醫師前來醫救被害人,而被告進入診間後, 黃馨葳與被告間之互動如下:「黃上前拍毛手肘處,並說: 快點啦,你不是要打那個?毛:不要打(收音不清),皮諾 (音譯)黃:快點,快點。毛:跟他換那個。黃:BETA(音 譯)?(收音不清)」,監視器錄影光碟之收音雖不甚清楚 ,惟可清楚看出黃馨葳看到被告進入診間之第一反應即是質 問被告「你不是要打那個?」,被告未有任何反駁,且始終 未見其詢問過黃馨葳為被害人施打何藥劑,或要求黃馨葳將 施打之藥劑交予其查看,即觀察被害人之脈搏及進行後續之 指示。然而,被告接獲通知被害人於施打某不明藥劑後,呈 現昏迷狀態,基於其醫師之專業訓練,其竟未立即詢問、確



黃馨葳所施打之藥劑為何,進而做適當之醫療處置,其行 為實令人費解。再核以證人黃馨葳證稱:其有詢問被告「妳 不是說可以打這個嗎?」等語;證人曾涵靚證稱:現場處理 時,聽到黃馨葳和被告的對話就聽得出來,黃馨葳是依照被 告的指示施打的,因為黃馨葳有問被告為何打了會這樣等語 ;證人王佳妮證稱:黃馨葳跟我說她打了肌肉鬆弛劑,有經 過被告同意、有問過被告,當時被告在旁邊聽到也沒有反駁 等語,均與上開勘驗內容大致相符。從而,自以上被告與黃 馨葳於案發第一時間之對話、反應等客觀情狀,足徵被告經 黃馨葳呼救,進入診間查看時,即已知悉黃馨葳為被害人施 打之藥劑為當日上午2人向其詢問之「肌弛適」藥物無訛。 因而被告辯稱:後來才知悉黃馨葳係施打「肌弛適」云云, 實與常情有違,難以採信。
㈣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 意者,為過失,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領 有執照之醫師;而「肌弛適」之仿單業已載明:「本品為一 高選擇性及競爭性的非去極化神經肌肉阻斷劑,可作為全身 麻醉之輔助劑或加護病房使用,用以鬆弛骨骼肌,幫助氣管 插管及與人工呼吸器的協調」、「適用於外科開刀(包括心 臟及其他手術)及加護病房」、「快速靜脈注射之使用」、 「氣管內插管:NIMBEX注射劑的成人建議劑量為0.15mg/kg ,在5到10秒內快速給予。此劑量在注射120秒後可產生理想 的插管狀態」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1頁;相字卷第22頁;原 審卷一第144頁),顯見該藥劑乃供全身麻醉使用,將致受 施打者無法自主呼吸,需配合氣管內插管。被告亦自承:當 時有依該藥盒上之藥名查詢網頁上之仿單(見他卷一第18頁 背面)。而被告見黃馨葳、被害人提出「肌弛適」詢問使用 方式,並以被害人體重為基準,參照仿單及其手機查詢之資 料後,計算施打「肌弛適」之劑量一節,業經本院審認如上 述㈡所載,自可查悉黃馨葳、被害人有施打「肌弛適」之意 ,無論被告回覆被害人黃馨葳就施打「肌弛適」劑量及方 式之指示行為,是否屬於醫療行為,由前揭㈡⒉之勘驗結果可 知,被告顯然疏未注意並告知黃馨葳、被害人此乃外科開刀 手術或加護病房之使用藥劑,需配合氣管內插管使用,此由 證人即君綺醫美診所桃園所負責人陳威宇於偵查中證稱:我 不確定被告知不知道「肌弛適」,但如果有人問我「肌弛適 」,我會直接跟他說不能打,依「肌弛適」在我們平常需求 用不到,只有麻醉醫師才會用等語(見他字卷一第31頁反面 至32頁),益徵被告就本案存有過失至為明灼。 ㈤另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



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刑法第15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指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即居於保 證人地位),其類型有因對特定法益之保護義務者,包括依 法令規定負有保護義務之人、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之人、生活 共同體或危險共同體之組成員、公務員或法人機關之成員, 及因對特定危險源之責任,包括為危險前行為之人、對於危 險源負有監督或看管義務之人、商品製造者等。然此防止結 果發生之義務(即保證人義務),並非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 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任,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 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前提,亦即須以該 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故意或過失之不作為為 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別論以故意犯或過失犯(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425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所謂「違反 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係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為判斷,是一種平均醫師的注意義務程度。即凡任何一個 具有良知與理智而小心謹慎的醫師,在相同條件下,均會採 取與保持之注意程度,其他醫師立於相同情況,皆會為同樣 判斷與處置。具體而言,所謂「醫療常規」係臨床醫療上由 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形成的常規,是作為正當業務行為 之治療適法性要件。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 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 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 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肌弛適(學名:Cisatracurkim)係一非去極化神經肌肉阻斷 劑,藉由阻斷神經肌肉接合點而抑制骨骼肌收縮,使骨骼肌 呈現鬆弛的狀態,臨床上一般作為全身麻醉下插管之輔助, 並協助病人於全身麻醉或加護病房使用人工呼吸器時能同步 通氣。由於使用本藥物會麻痺病人之骨骼肌,其中的呼吸肌 一旦被麻痺,病人會失去呼吸動能而需人工輔助呼吸,故不 論於何種狀況下使用,皆須有如麻醉專科醫師或加護病房醫 師等熟悉神經肌肉阻斷劑的醫師於現場監督與操作給予,並 應有氣管内管插管之設備、機械性人工呼吸器、供氧設備與 其他血氧、心跳血壓等生理監測儀器,以確保病患接受藥物 後之安全。55公斤成年女性施打5ml(亦即10mg)之肌弛適, 換算劑量為0.18mg/kg,已符合執行氣管内管插管之劑量, 根據仿單,病人將於120秒後可達到呼吸肌麻痺的理想插管 狀態,則應立即給予病人適當之呼吸道處置,包括面罩甦醒 球人工輔助呼吸,或氣管内管插管與機械性人工呼吸器輔助 通氣等,以避免病人因無法自主呼吸而缺氧導致生命危險,



此有台灣麻醉醫學會111年5月1日麻醫勇字第1110125號函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79-83頁)。是由上述台灣麻醉學會 對於「肌弛適」之說明,明確可知55公斤成年女性施打5ml 之「肌弛適」後,正確之處置方式為立即給予病人適當之呼 吸道處置,包括面罩甦醒球人工輔助呼吸,或氣管内管插管 與機械性人工呼吸器輔助通氣,否則病人恐因無法自主呼吸 而缺氧導致生命危險。   
 ⒉再按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 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 一部,均屬醫療行為,醫師法第28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為 領有執照之醫師,又黃馨葳、被害人向被告詢問得否施打藥 品名稱為「肌弛適」之肌肉鬆弛劑以減緩被害人腰部不適症 狀,被告得知其體重為55公斤後,就施打「肌弛適」之劑量 及方式為指示等行為,縱使未依一般制式規定進行掛號、問 診、給藥程序,依前揭法條明文及意旨,仍應認係以治療為 目的所為之醫療行為甚明。  
⒊另依證人黃馨葳、曾涵靚、王佳妮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 時均一致證稱:被告當場稱被害人只是太放鬆睡著了、黃馨 葳就有說要不要叫救護車,被告說先不用,先觀察看看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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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