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5號
TNDV,112,除,2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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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徐文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7月21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18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典億電機有限公司陳謝秋香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26日 36,154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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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億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