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陳偉慧
代 理 人 陳英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2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3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154 4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95-NX-0000000-0 1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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