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63號
TPDV,112,除,263,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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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鄭振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末日為民國111年1月24日,因適逢年節連續假日而 順延於同年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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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