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39號
TPDV,111,重訴,439,2023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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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
重訴字第43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
日幣14,755,069元(折合新臺幣3,600,237元,註:匯率為0.244
,元以下四捨五入)及新臺幣10,626,10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4,226,341元(3,600,237元+10,626,1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5,8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
出聲明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事
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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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