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39號
TPDV,111,重訴,439,2023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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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參 加 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
重訴字第439號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
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民
事訴訟法第61條定有明文。故參加人於被參加人不為反對陳述之
情況下,可獨立上訴。惟參加人仍非訴訟當事人,仍應命被參加
人繳納上訴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11月法律意見
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59,087,123元,折合新臺
幣38,817,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30,424元,未據
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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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