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更一字,111年度,2號
TPDM,111,自更一,2,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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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更一字第2號
反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芝菡




反訴被告即
自 訴 人 張靜



訴代理張凱婷律師
上列反訴人因自訴自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反訴意旨略以:反訴人張芝菡並無自訴人張靜所指公然侮辱 、誹謗之行為,反而是自訴人當場在眾人面前不實污衊反訴 人並辱罵稱:張淑晶惡房東,張芝菡惡房客,我不跟無賴講 話等語;另自訴人明知反訴人已聲請執行事務官迴避,仍於 民國110年12月8日違法執行,無故侵入反訴人之住宅,爰就 自訴人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第310條第1項之誹 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 入住宅罪提起反訴等語。
二、按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19條第2項、第329 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定。三、查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本 件反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本院乃於111年5月4日 裁定命反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10日到達反訴人陳明之郵政信箱,反訴 人並於111年5月13日受領,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05至106、109頁),反訴人復於111年5月1 7日以電話向本院書記官表示將申請法律扶助等語,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1頁),經本院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查詢,該會函復:反訴人 就本件反訴有申請反訴代理人之扶助,惟未獲扶助等語,有 該會111年6月21日法扶北字第1110000467號函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一第125頁),反訴人逾期未為補正,本件反訴之起 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41條固規定:「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之。」而反訴原則上應與自訴同時判決,其立法意旨應係反訴得利用本訴之訴訟資料,基於訴訟經濟所為之規定,故所謂反訴應與自訴(即本訴)同時判決,應係指反訴之實體判決而言,若反訴部分本身欠缺合法要件(即反訴不合法)而應判決不受理,則顯然無與自訴同時判決之必要。另反訴若欠缺合法要件,其欠缺情形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可即判決反訴不受理,無庸與自訴同時判決,以免無益之延滯訴訟。又反訴與自訴雖因具有密切關聯性,基於訴訟經濟而合併審判,但二者仍屬不同之訴訟案件,其訴訟要件仍須分別具備,故「自訴被告」於其被自訴之案件,縱已有法扶律師協助,並不等同於「反訴原告」於其反訴案件已獲有律師協助,故「反訴原告」(即自訴被告)於其反訴案件若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屬反訴合法要件不備,反訴部分應判決不受理。茲因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惟逾期仍不補正,本院前已於111年7月6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31號判決,以本院上開判決先於自訴判決日期,與刑事訴訟法第341條規定不合,且為兼顧反訴人之訴訟權益獲得確保,認反訴程序強制律師代理之反訴合法要件之欠缺,在法院與自訴同時或之後就反訴部分為不受理判決前,其性質上即非不得補行為由,撤銷本院上開判決,並發回更審。然若認反訴合法要件之欠缺,得於法院就自訴部分判決,或之後就反訴部分為不受理判決前均得補正,將可能使反訴是否合法,長久陷於不確定之狀態,雖確保反訴原告之訴訟權益,卻損及反訴被告之訴訟權益;況合法要件欠缺之補正,就自訴部分尚須受裁定期間限制,但反訴部分卻毋須受此限制,亦非事理之平。本院原應於上級審將本院上開判決撤銷發回後,基於本院對法之確信即判決反訴不受理,而無待與自訴同時判決,以免無益之延滯訴訟,惟為尊重審級救濟制度,爰就本件反訴與自訴同時判決,附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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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