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80號
TCDV,112,補,380,20230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被 告 江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秀慧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
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
訴,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798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
2年1月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4被告江
秀慧之優先債權額應改列為普通債權,被告之分配金額新臺幣(
下同)2,016,953元及其利息87,033元之部分,應予全額剔除;
並將次序5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部分,
其分配比率則更正為30.6341%,分配金額更正為349,154元,不
足額更正為790,603元;將次序6原告之分配比率更正為30.6341%
,分配金額更正為1,652,062元,不足額更正為3,740,822元,即
詳如附表次序6之「更正後得分配金額」欄所示。是依前揭說明
,本件原告主張於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增加1,652,
062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2,0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幣別:新臺幣)
次序 債權人姓名 債權種類 債權總額 更正前之債權額為優先或普通 更正後債權額優先或普通 更正前分配利率 更正後分配利率 更正前得分配金額 更正後得分配金額 更正前不足額 更正後不足額 4 江秀慧 貸款 2,103,986元 (本金2,016,953元+利息87,033元=2,103,986元) 優先 普通 95.1155% 0% 2,103,986元 (本金2,016,953元+利息87,033元=2,103,986元) 0元 102,770元 2,103,986元 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健保費 1,139,757元 次次優 次次優 0% 30.6341% 0元 349,154元 1,139,757元 790,603元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保費 5,392,884元 次次優 次次優 0% 30.6341% 0元 1,652,062元 5,392,884元 3,740,822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