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01號
TCDV,112,補,301,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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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張鴻仁
詹宜穎
范裕鵬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0 號0樓
張素修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
決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094
號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對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798萬1
,883元,應減為708萬1,756元,並將減少之金額90萬0,127元改
分配予原告。」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90萬
0,12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萬0,1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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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