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81號
TCDV,112,司票,581,2023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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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代 理 人 賴宇宸律師

相 對 人 張凱程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8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11月30日 255,360元 未記載(因到期 日改寫未簽名, 不生改寫效力, 應以改寫前記載111年1月10日為到期日,惟到期 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 111年11月30日 TH0000000 002 111年11月30日 255,360元 112年1月16日 112年1月16日 T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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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