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389號
TCDV,112,司促,4389,20230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永康陳芊秀陳麗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被繼承人陳芊秀陳麗亭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